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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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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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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对商品敏感性必要
外贸玩的就是商品,当然发财,靠的也就是商品。
无论是玩商品还是卖商品,首先第一步既不是玩儿也不是卖,而是看,也就是看商品,看市场。
说起看谁都会,只要不瞎满眼都是景物,关键是要看到可以“经商”的“物品”。无论这种“经商”是倒卖还是通过制造而售出,都是要在通过自己的手时能使其增值。
所以说,外贸人的眼力说到底就是要在操作前看得出一种或多种商品通过自己的操作可以增值的可能性。而且还要事先“看”得见这种增值的全过程。
俗话说,有的人眼光很厉害,其实无非是指其看人、看事的透彻和敏锐,对于外贸人来讲,就是看商品进出口增值的可能性了,所以这个“看”当然不光是看,还有想和分析。
如何锻炼自己的眼力?
1.充足的创业热情和欲望。
如想练眼力,首先要有旺盛的事业激情和对事业成功的欲望,一个没有事业激情的人永远也不会有好眼力。
一个人只有在具备充足的外贸事业热情和对成功的渴望的时候,他才能把自己投入到市场和商品中去,他才能感受到国内外市场对他的吸引力和商品对他的魅力。他需要用心和生命去体会这一切,把自己融合到未来成功的喜悦之中。这也是成功的第一步。
不可想象一个人毫无事业的热情但能够“看清”投资什么商品可以在未来成功。所以这里先需要谈一点儿“形而上”。
2.多专业交错的知识结构。
外贸人的眼力不是视力,外贸人的知识结构是培养眼力的营养。
任何一个外贸人是超脱不出自己的知识结构而具备识别商品的眼力的。所以知识结构是一个商人认识商品和市场的基础,当然这和知识水平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对于商人来说,不必一定要学到博士的水平才可以创业开发专业的商品,只要对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市场范畴了解透彻就可以了。
当然最好具备交错的知识结构,现在时髦的话说叫“复合型人才”。我也以为,交错的知识结构可以供给人以幻想,从一种布料可以联想到成衣,从成衣可以联想到服装机械,从服装机械又可以联想到机械加工…而这需要多种学科的基础知识来构建一个人的知识结构。机械制造、美学、基础化学、服装加工工艺、材料学,如果再加上管理学、营销学、组织行为学…往往都不是一门大学里的专业可以学全的。这些都将成为外贸人锻炼眼力的“营养”。
所以,如果一个外贸人需要培养自己的眼力,也需不断地补充自己“身体”里的“营养成分”。
3.商场里的实践
外贸人的眼力是需要锻炼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实践中去历练,而实践的最佳场所是——商场。
假如一个科学家从来不逛商场,这个人容易出成绩;如果一个外贸人从来不逛商场,他的事业结局可能十分危险了。如果一个外贸人逛了一次商场出门时脑子里没有任何商品的印象或者没有任何商品使他产生激动的感觉,这个外贸人的“眼力”估计也只能是0.5的水平。
我建议想刚刚从事外贸的人经常到商场去逛逛,并且不要白逛,回家的时候坐下来想一想,写一写,看看商场里哪一种商品使你产生了“激情”和“冲动”?哪一种商品在你的知识结构配合下使你“感到”它一定能够使你赚钱?哪一种商品使你可以“想象”到它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成本概念?哪一种商品使你愿意去生产它、卖它?哪一种商品你一定要买?
我是一个天生最爱逛商场的人(但我不爱买服装的人),凡进入商场我就看,就想,为什么人家愿意生产这种商品?为什么人家愿意卖这种商品?为什么人家高兴买这种商品?我生产这种商品行不行?需要投资多少钱?需要多少人工?这种商品能赚多少钱?等等等等。
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就翻书,就上网,就求教。
我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大量地参观展览会,国内的国外的、各个专业的展览会我能去的都去。展览会上的厂家代表是最热情和专业的老师,他们会不厌其烦地给你讲述商品的知识,当你参观完展览会的时候,一个生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基本上存在大脑硬盘里了。
4.去伪存真,把书读得“薄”一点儿。
信息多了,就不免有真有假,有关键有无所谓,如何取舍也是外贸人锻炼眼力的基本功。
这和学习是一样的道理,有的人学完一本书后用一句话就可以总结完全书的核心,把书越学越薄,读过的书甚至可以丢掉不再看了;而有的人学完一本书后记了三大本的笔记,教科书还不敢扔,结果成了四本,把书学厚了,我认为把书学厚了的学生是越学越苯,把书学薄的人将来有前途。
信息用不完,定单接不完,生意也做不完。所以要挑出有用的信息,有利的定单做。当然有用或有利指的是对自己有用和有利,这就要去伪存真、去无用存有用。
别人能够成功的生意自己未必能成功,别人不成功的定单自己未必不成功,当然首先要靠外贸人的眼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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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玩商品还是卖商品,首先第一步既不是玩儿也不是卖,而是看,也就是看商品,看市场。
说起看谁都会,只要不瞎满眼都是景物,关键是要看到可以“经商”的“物品”。无论这种“经商”是倒卖还是通过制造而售出,都是要在通过自己的手时能使其增值。
所以说,外贸人的眼力说到底就是要在操作前看得出一种或多种商品通过自己的操作可以增值的可能性。而且还要事先“看”得见这种增值的全过程。
俗话说,有的人眼光很厉害,其实无非是指其看人、看事的透彻和敏锐,对于外贸人来讲,就是看商品进出口增值的可能性了,所以这个“看”当然不光是看,还有想和分析。
如何锻炼自己的眼力?
1.充足的创业热情和欲望。
如想练眼力,首先要有旺盛的事业激情和对事业成功的欲望,一个没有事业激情的人永远也不会有好眼力。
一个人只有在具备充足的外贸事业热情和对成功的渴望的时候,他才能把自己投入到市场和商品中去,他才能感受到国内外市场对他的吸引力和商品对他的魅力。他需要用心和生命去体会这一切,把自己融合到未来成功的喜悦之中。这也是成功的第一步。
不可想象一个人毫无事业的热情但能够“看清”投资什么商品可以在未来成功。所以这里先需要谈一点儿“形而上”。
2.多专业交错的知识结构。
外贸人的眼力不是视力,外贸人的知识结构是培养眼力的营养。
任何一个外贸人是超脱不出自己的知识结构而具备识别商品的眼力的。所以知识结构是一个商人认识商品和市场的基础,当然这和知识水平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对于商人来说,不必一定要学到博士的水平才可以创业开发专业的商品,只要对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市场范畴了解透彻就可以了。
当然最好具备交错的知识结构,现在时髦的话说叫“复合型人才”。我也以为,交错的知识结构可以供给人以幻想,从一种布料可以联想到成衣,从成衣可以联想到服装机械,从服装机械又可以联想到机械加工…而这需要多种学科的基础知识来构建一个人的知识结构。机械制造、美学、基础化学、服装加工工艺、材料学,如果再加上管理学、营销学、组织行为学…往往都不是一门大学里的专业可以学全的。这些都将成为外贸人锻炼眼力的“营养”。
所以,如果一个外贸人需要培养自己的眼力,也需不断地补充自己“身体”里的“营养成分”。
3.商场里的实践
外贸人的眼力是需要锻炼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实践中去历练,而实践的最佳场所是——商场。
假如一个科学家从来不逛商场,这个人容易出成绩;如果一个外贸人从来不逛商场,他的事业结局可能十分危险了。如果一个外贸人逛了一次商场出门时脑子里没有任何商品的印象或者没有任何商品使他产生激动的感觉,这个外贸人的“眼力”估计也只能是0.5的水平。
我建议想刚刚从事外贸的人经常到商场去逛逛,并且不要白逛,回家的时候坐下来想一想,写一写,看看商场里哪一种商品使你产生了“激情”和“冲动”?哪一种商品在你的知识结构配合下使你“感到”它一定能够使你赚钱?哪一种商品使你可以“想象”到它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成本概念?哪一种商品使你愿意去生产它、卖它?哪一种商品你一定要买?
我是一个天生最爱逛商场的人(但我不爱买服装的人),凡进入商场我就看,就想,为什么人家愿意生产这种商品?为什么人家愿意卖这种商品?为什么人家高兴买这种商品?我生产这种商品行不行?需要投资多少钱?需要多少人工?这种商品能赚多少钱?等等等等。
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就翻书,就上网,就求教。
我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大量地参观展览会,国内的国外的、各个专业的展览会我能去的都去。展览会上的厂家代表是最热情和专业的老师,他们会不厌其烦地给你讲述商品的知识,当你参观完展览会的时候,一个生产行业的基本情况基本上存在大脑硬盘里了。
4.去伪存真,把书读得“薄”一点儿。
信息多了,就不免有真有假,有关键有无所谓,如何取舍也是外贸人锻炼眼力的基本功。
这和学习是一样的道理,有的人学完一本书后用一句话就可以总结完全书的核心,把书越学越薄,读过的书甚至可以丢掉不再看了;而有的人学完一本书后记了三大本的笔记,教科书还不敢扔,结果成了四本,把书学厚了,我认为把书学厚了的学生是越学越苯,把书学薄的人将来有前途。
信息用不完,定单接不完,生意也做不完。所以要挑出有用的信息,有利的定单做。当然有用或有利指的是对自己有用和有利,这就要去伪存真、去无用存有用。
别人能够成功的生意自己未必能成功,别人不成功的定单自己未必不成功,当然首先要靠外贸人的眼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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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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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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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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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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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国履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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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还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证明的机构,大多为当地商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在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下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意下列事项 。
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型情况是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因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责任。
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后刷上唛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已将货物确定为某项合同的标的物,称为“特定标的物”, 此类货物由于意外事件而灭失,卖方可以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并本特定化,则会造成免责的依据不足、比如三万米棉布在储存中由于不可抗力损失了一万米,若棉布分别售于两个货主,而未对棉布作特定化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主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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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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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还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证明的机构,大多为当地商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在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下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意下列事项 。
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型情况是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因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责任。
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后刷上唛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已将货物确定为某项合同的标的物,称为“特定标的物”, 此类货物由于意外事件而灭失,卖方可以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并本特定化,则会造成免责的依据不足、比如三万米棉布在储存中由于不可抗力损失了一万米,若棉布分别售于两个货主,而未对棉布作特定化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主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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